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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是大家下达的命令,霍竞良当然不敢怠慢,急匆匆顺着宣政殿向皇城方向跑去。
这下霍竞良跑得可就远了,待到他疲累欲死地奔回来后,汗水早已湿透衣背,对殿上的皇帝上气不接下气地说,“前,前进士,高,高岳请求三唱,言不厌(满足)太子正字,说校书若不,不得,那就,就秘书省正字,或集贤院正字。”
“果然三唱了!”代宗皇帝哭笑不得。
这下皇太子李适感到极大不快:虽然我不希望你担当春坊司经局正字,但高岳你居然满是嫌弃的态度,是什么意思?
“陛下,此人狂悖,三唱不可反复,不然吏部选颜面何存?可直接交给岭南节度使。”李适当即进言。
唐朝有部分官员那是不需要注拟的,即是去岭南这地方的,只要节度使愿意带,即刻打包带走,任期满后如还活着回来,还能优先铨选。
谁想李豫却摇摇手,示意太子不用急躁,接着看看檐角上开始西沉的日头,这吏部的一日选马上就要结束,总得有个结果,“刘卿你是天官尚书,依你看这高三唱应该如何注拟?”
刘晏不慌不忙,只是对陛下说,“陛下可先问高岳为何三唱而不厌。”
皇帝点点头,阶下站着的霍竞良暗叫惭愧,幸亏刚才他跑到皇城承天街吏部南曹时,高岳为了怕他再跑一趟,直接告诉他求官的理由。
“前进士高岳说,自己年龄尚轻,不知官业道理,恐怕就浔阳县尉不称其职,辱没圣主和吏尚名声,希望先于秘书省、集贤院涉猎群书,待精熟后再迁转县尉,方可不误百姓。”
听到这番话,皇帝还是颇有感触的,之前刘澡身为畿县县令,堂堂六品官员,居然干出那等龌蹉不堪之事,看来以后在择官方面,不但要文艺纯熟,更要器识优先才是。
不过朕不会被高岳区区一番话给打动的,朕要亲自看看他的判文再做决定。
于是皇帝叫中书舍人崔佑甫,将高岳的判文搁在书案上,先看的是《梨橘之判》。
高岳是这样判的:“荣泽名区,长洲澳壤,土宜虽异,川路攸通。故使贾客相趋。乘时射利,商人递委,从有之无。大谷元光,言移汴北;江陵朱实,欲渡淮南。於是鼓帆侵星,俱辞故国,扣船忘夕,并届徐城。两鹢争飞,双帆不背,异虚舟而见触,均斗舰之相逢。遂使桡逐兰摧,疑建平之柿下;棹随桂折,若河上之查来。落果於焉星散,傍人由其鹜没,一游一泳,橘包裹而全收;载沉载浮,梨漂零而半矣。然防虑之术,未闻责已;而深溺之弊,直欲尤人。乍寻似合酬填,审细便难允许。何者?梨因散失,船则共伤,若为梨觅陪(赔),过自归於毁椟;如损船索偿,理乃齐於指马。既非情故,徒事披陈。”
其实这段判文,和唐朝大部分判相同,P话一堆,为了凑字数而凑字数,一些典故和门道全是刘晏所赠《判文百道括》里的,案子明明很简单,甲的梨子因包装不好而导致漂没损失过半,不应让乙赔偿,此外甲和乙的船互相撞坏,责任也是对等的(毕竟唐朝还没先进到能做责任认定检查的程度)——所以前面那些“荣泽名区,长洲澳壤,土宜虽异,川路攸通”及“鼓帆侵星,俱辞故国,扣船忘夕... -->>
既然是大家下达的命令,霍竞良当然不敢怠慢,急匆匆顺着宣政殿向皇城方向跑去。
这下霍竞良跑得可就远了,待到他疲累欲死地奔回来后,汗水早已湿透衣背,对殿上的皇帝上气不接下气地说,“前,前进士,高,高岳请求三唱,言不厌(满足)太子正字,说校书若不,不得,那就,就秘书省正字,或集贤院正字。”
“果然三唱了!”代宗皇帝哭笑不得。
这下皇太子李适感到极大不快:虽然我不希望你担当春坊司经局正字,但高岳你居然满是嫌弃的态度,是什么意思?
“陛下,此人狂悖,三唱不可反复,不然吏部选颜面何存?可直接交给岭南节度使。”李适当即进言。
唐朝有部分官员那是不需要注拟的,即是去岭南这地方的,只要节度使愿意带,即刻打包带走,任期满后如还活着回来,还能优先铨选。
谁想李豫却摇摇手,示意太子不用急躁,接着看看檐角上开始西沉的日头,这吏部的一日选马上就要结束,总得有个结果,“刘卿你是天官尚书,依你看这高三唱应该如何注拟?”
刘晏不慌不忙,只是对陛下说,“陛下可先问高岳为何三唱而不厌。”
皇帝点点头,阶下站着的霍竞良暗叫惭愧,幸亏刚才他跑到皇城承天街吏部南曹时,高岳为了怕他再跑一趟,直接告诉他求官的理由。
“前进士高岳说,自己年龄尚轻,不知官业道理,恐怕就浔阳县尉不称其职,辱没圣主和吏尚名声,希望先于秘书省、集贤院涉猎群书,待精熟后再迁转县尉,方可不误百姓。”
听到这番话,皇帝还是颇有感触的,之前刘澡身为畿县县令,堂堂六品官员,居然干出那等龌蹉不堪之事,看来以后在择官方面,不但要文艺纯熟,更要器识优先才是。
不过朕不会被高岳区区一番话给打动的,朕要亲自看看他的判文再做决定。
于是皇帝叫中书舍人崔佑甫,将高岳的判文搁在书案上,先看的是《梨橘之判》。
高岳是这样判的:“荣泽名区,长洲澳壤,土宜虽异,川路攸通。故使贾客相趋。乘时射利,商人递委,从有之无。大谷元光,言移汴北;江陵朱实,欲渡淮南。於是鼓帆侵星,俱辞故国,扣船忘夕,并届徐城。两鹢争飞,双帆不背,异虚舟而见触,均斗舰之相逢。遂使桡逐兰摧,疑建平之柿下;棹随桂折,若河上之查来。落果於焉星散,傍人由其鹜没,一游一泳,橘包裹而全收;载沉载浮,梨漂零而半矣。然防虑之术,未闻责已;而深溺之弊,直欲尤人。乍寻似合酬填,审细便难允许。何者?梨因散失,船则共伤,若为梨觅陪(赔),过自归於毁椟;如损船索偿,理乃齐於指马。既非情故,徒事披陈。”
其实这段判文,和唐朝大部分判相同,P话一堆,为了凑字数而凑字数,一些典故和门道全是刘晏所赠《判文百道括》里的,案子明明很简单,甲的梨子因包装不好而导致漂没损失过半,不应让乙赔偿,此外甲和乙的船互相撞坏,责任也是对等的(毕竟唐朝还没先进到能做责任认定检查的程度)——所以前面那些“荣泽名区,长洲澳壤,土宜虽异,川路攸通”及“鼓帆侵星,俱辞故国,扣船忘夕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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